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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黎陽、
來源:綜合南方日報、北京頭條
12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1個優化營商環境破產審判典型案例。其中,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引發關注。
盤活資金上百億元
在推進企業破產案件審結方面,廣東法院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近三年來,共審結破產案件7387件,破產案件平均審限由25個月下降到12個月以內,促使2313家企業依法有序退出市場,推動75家企業經破產重整、和解恢復生機,盤活資金上百億元。
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重整、和解的有15個,占71%。廣東法院通過重整,盤活了企業資產、維護了企業運營價值。疫情期間,廣東法院指引陷入困境的企業及時提出重整申請,利用法治化、市場化途徑進行救治。
對執行程序中發現的困境企業,廣東法院積極利用執轉破程序,促進破產重整啟動時點前移,避免企業資產耗盡后挽救無果。對確實不具備重整條件的企業,廣東法院則采取資產整體轉讓的方式,保存企業商業價值,提升債權人回收率。
探索個人破產程序設計
在全省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中,王某慧、肖某翠夫婦的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夫婦倆因擔保欠下了銀行近600萬元債務。按正常執行程序,法院會拍賣兩人名下房屋,提取肖某翠工資收入,所得款項不足清償債務,在將兩人納入限制高消費名單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鑒于兩人積極配合執行、如實申報財產的誠信表現,東莞第一法院將其列入首批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確定債務重組方案為:被執行人配合法院處置名下房產,所得款按照法定順序分配;每月保留生活費用3000元,剩余收入用于債務償還;確定10年的破產保護期,期間遵守各項規定,到期免除債務并復權。
經過債權人會議協商,雙方在現有法律規定框架下,以簽署《執行和解協議》的形式完成“個人破產”和解程序流程。為保障債權人利益、加強對債務人監管,債務人在破產保護期每一年周期內向管理人及債權人定期申報財產及收入明細。
該案為廣東首例“個人債務清理”案件。東莞第一法院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執行和解的相關規定為依據,發揮執行和解的靈活性,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探索個人破產程序設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掌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心態和需求,給陷入債務困境的被執行人一條退出路徑。該案彰顯了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對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全國首例個人破產出自溫州:
負債214萬,最終還3.2萬
記者了解到,個人破產是當個人資不抵債后,可以通過個人破產來申請債務“部分豁免”,來保障個人基本生活所需,以此獲得“重生”。截至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臺個人破產法?,F實中,由于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企業家一旦創業失敗,就需要以個人名義負擔無限債務責任,不能獲得與企業同等的破產保護,無法實現從市場的退出和重生,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造了生存空間。
今年8月,深圳《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明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成了全國第一個在法律層面允許個人破產的城市。今年12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提出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等以實現豁免財產目的,探索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中逐步建立個人破產制度。
而早在兩地《條例》《指引》出臺前,2019年8月12日,溫州平陽法院受理并審定了國內首例個人破產案。債務人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同時,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
事實上,綜合《條例》《指引》的內容,并非所有的“欠債”都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免予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強制執行措施,為陷入嚴重財務困境但誠實守信的自然人,提供債務重組的機會。
但,對于惡意逃避債務的債務人,不僅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例如,債務人故意隱匿、轉移、毀損、不當處分債務人財產,或者虛構債務、承認不真實債務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債務人有惡意逃債等不誠信行為,則集中清理程序將不予啟動或及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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