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www.guandian.cn)向來以提供迅速、準確的房地產資訊與深度內容給房地產行業、金融資本以及專業市場而享譽業內。公眾號ID:guandianweixin
作者:梁茵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2020年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市場主體、產權保護、公平交易、市場秩序、民生保障、服務開放、高效解紛等七個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條貫徹意見。在第5條“健全市場主體司法救治退出機制?!敝?,再一次強調“進一步完善企業破產啟動與審理程序,加大執行轉破產工作力度?!笨梢姟皥绦胁荒堋卑讣c破產案件的銜接,對清除“僵尸企業”,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性。下面隨小編簡單梳理一下有關“執行案件轉破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指導意見。
一、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了符合破產的情形。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p>
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513條至516條確立了“執行轉破產”的制度。
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后順序清償。
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的通知(法發【2016】10號)。
其中第15條強調“建立執行與破產有序銜接機制。將被執行人中大量資不抵債、符合破產條件的“僵尸企業”依法轉入破產程序,充分發揮破產法律制度消化執行積案、緩解執行難的功能,促進市場經濟按照規律健康有序發展?!?/p>
四、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 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以下簡稱“《指導意 見》”) 就執行轉破產適用條件、管轄權確定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1、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
(2)被執行人或者有關被執行人的任何一個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將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
(3)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p>
2、“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級別管轄上,為適應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的要求,合理分配審判任務,實行以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為例外的管轄制度。中級人民法院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p>
3、“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加強對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有關事宜的告知和征詢工作。執行法院采取財產調查措施后,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無人申請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企業法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4、“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但是,對被執行人的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變價處置,處置的價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七日內,將該價款移交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
案件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條件的,執行法院可以同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p>
五、2018年,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施行日期 2018年03月04日)第七部分 “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銜接”對執行轉破產工作的關鍵程序予以重申。
40、執行法院的審查告知、釋明義務和移送職責。執行部門要高度重視執行與破產的銜接工作,推動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向破產程序移轉。執行法院發現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詢問當事人是否同意將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并釋明法律后果。執行法院作出移送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所有已知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均應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
41、執行轉破產案件的移送和接收。執行法院與受移送法院應加強移送環節的協調配合,提升工作實效。執行法院移送案件時,應當確保材料完備,內容、形式符合規定。受移送法院應當認真審核并及時反饋意見,不得無故不予接收或暫緩立案。
42、破產案件受理后查封措施的解除或查封財產的移送。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后,應當解除對債務人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根據破產受理法院的要求,出具函件將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處置權交破產受理法院。破產受理法院可以持執行法院的移送處置函件進行續行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或者予以處置。
執行法院收到破產受理裁定拒不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破產受理法院可以請求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依法予以糾正。
43、破產審判部門與執行部門的信息共享。破產受理法院可以利用執行查控系統查控債務人財產,提高破產審判工作效率,執行部門應予以配合。
各地法院要樹立線上線下法律程序同步化的觀念,逐步實現符合移送條件的執行案件網上移送,提升移送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案件移送、通知、送達、溝通協調等相關工作的效率。
44、強化執行轉破產工作的考核與管理。各級法院要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執行轉破產工作考核機制,科學設置考核指標,推動執行轉破產工作開展。對應當征詢當事人意見不征詢、應當提交移送審查不提交、受移送法院違反相關規定拒不接收執行轉破產材料或者拒絕立案的,除應當納入績效考核和業績考評體系外,還應當公開通報和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p>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化執行改革健全解決執行難長效機制的意見——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綱要(2019—2023)(法發〔2019〕16號)進一步提出完善執轉破工作及規范相關工作流程
10、完善執轉破工作機制。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轉破工作相關制度措施,強化執行程序中“僵尸企業”的清出力度,從根本上減少執行案件存量。進一步優化、規范執轉破工作流程,完善當事人申請或同意執轉破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做到應轉必轉、當破必破,確保渠道暢通,運轉有序。著力解決執轉破進程中缺少破產費用的問題,推動建立清出“僵尸企業”的專項基金。完善辦理執轉破案件及審理破產案件考核機制,調動各級人民法院推動執轉破工作的積極性。推進簡易破產程序設計,快速審理“無財產可破”案件。加強執行信息系統與破產案件審理信息系統對接,推進措施資源、信息資源和財產處置資源共享。
20、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監管、恢復和退出機制。進一步完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結案標準和程序,通過信息化手段加強終本案件監管和考核。建立終本案件統一定期統查、自動提示工作機制,規范案件恢復執行的管理。完善終本案件轉破產審查工作機制,規范并推動執行不能案件退出執行程序?!?/p>
結語: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執行轉破產程序制定了諸多的解釋和規定, 但是我國目前執行案件轉為破產案件增長速度仍十分緩慢,執行轉破產程序仍存在“啟動難”的困境。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缺乏啟動破產的意愿外,由于破產案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對法官的綜合業務素質要求較高而法院長期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導致法院積極性不高。各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協調機制的不健全也加大了執行轉破產的阻力,在破產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倘若沒有相關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僅憑法院之力是難以解決的。如何激發相關主體啟動破產程序的動力,優化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的條件,完善執行轉破產相關制度,還需要多方努力和積極踐行。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本文由“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